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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第三章 税 收 减 免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四章 征 收 管 理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第二十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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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

保障消费者权益 西永海关对一批价值4500万元过期跨境电商产品进行集中监督销

6月3日至12日,在重庆海关所属西永海关的监督下,一批总重约700吨的跨境电子商务产品集中在沙坪坝区团歇路一垃圾处理场进行持续10天的分批次无害化销毁。这批货物是西永综保区内多家跨境电商企业在一段时期内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中产生的过期品,主要包括奶粉、婴幼儿辅食、保健品等各类食品,总价值约为4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婴幼儿奶粉占比88%,数量达60万罐。   为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海关相关规定,过期的跨境电子商务产品不允许退运出区,更不允许其流入国内市场。“本次跨境电商产品销毁金额较大,货物繁多,为顺利完成监毁任务,西永海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监毁方案,从前期审核到中期待销毁商品盘点、存放、巡察,再到最后的监装、监运、监毁,进行全流程监督,形成闭环式监管,并通过监控指挥中心和现场录像进行全程视频监控存档。”西永海关备案科科长孙维昊说。   据悉,为促进跨境电商业务快速健康发展,西永海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企业守法经营,保障跨境电商产品质量:通过制订统一的消费者告知书,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在辖区所有跨境电商企业官网首页进行公告;建立跨境电商消费者投诉快速反馈机制,“以案说法”推动企业合法经营。同时,通过开展风险监测、质量追溯,监督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产品质量管理机制,切实保障跨境电商产品质量。

06

08月

支持碳中和事业的发展

中国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要完成这一目标,离不开财税政策支持。   近日,财政部在回复全国人大代表相关建议时称,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按照碳达峰碳中和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我部正牵头起草《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拟充实完善一系列财税支持政策,积极构建有力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引导和带动更多政策和社会资金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多位财税专家告诉第一财经,未来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将会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以吸引和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等相关机制,以及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制度,推动经济绿色复苏和低碳发展。   目前,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财政部数据显示,2016~2020年,全国财政共安排了生态环保资金44212亿元,年均增长8.2%。其中,中央财政19333亿元,占比达到43.7%。   除了财政直接掏钱支持外,财政创新投融资制度,撬动社会资金加大对绿色发展支持力度。比如,财政部等已经发起设立800多亿元的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重点投向长江经济带地区,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绿色产业发展。并考虑设立国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域。   另外,各地财政部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了超过4万亿元资金投向污染防治与绿色低碳领域。   除了资金投入外,财政部通过相关税收政策发挥调节作用,来使污染导致的外部成本内部化,鼓励绿色发展。   比如,2018年正式开征的环境保护税,采取了“多污染多交税”的政策设计,倒逼企业减排,对清洁能源实施税收减免。   此外,中国将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并多次提高税率,以限制交通运输领域能源消耗。减免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引导绿色低碳出行等。   财政部还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比如在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出台支持政策,对建立机制的地方给予奖励。 财政部副部长朱忠明在近日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财政部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系统研究财政支持污染防治和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措施,全面推动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统筹推进重点生态保护修复等,更好地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目前,中国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7个领域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取得积极成效,但仍然存在补偿覆盖范围有限、政策重点不够突出、奖惩力度偏弱、相关主体协调难度大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今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完善分类补偿制度,加强补偿政策的协同联动,统筹各渠道补偿资金,实施综合性补偿,促进对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   上述《意见》还要求,统筹运用好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把生态保护补偿、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机制等有机结合起来,协同发力,有奖有惩,决不能边拿补偿边污染。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许文撰文建议,未来可以征收碳税,来作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选项。碳税可以改造现行税种来实现,比如对现行征收煤资源税和成品油消费税的基础上进行附加征收,并对加征部分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为依据设定税率。碳税也可以直接以二氧化碳排放作为征收对象设立新税种。   许文认为,碳税开征需要权衡好实现碳减排目标与碳税的经济社会影响之间的关系,合理选择改革时机。需要做好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调控力度的协调,为碳减排提供一个相对明确的碳价,并使不同政策调控下的碳排放适用相对公平的碳价,从而能够对碳排放进行全面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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